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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在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
1、地基与基础;2、机电设备安装;3、建筑装修装饰;4、钢结构;5、高耸构筑物;6、园林古建筑;7、消防设施;8、建筑防水;9、附着脚手架;10、起重设备安装;11、金属门窗;12、土石方。
1、公路路面;2、公路路基;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4、隧道;5、土石方。
1、桥梁;2、隧道;3、铁路铺轨架梁;4、土石方;5、爆破与拆除。
1、港口及海岸;2、航道;3、通航建筑;4、通航设备安装;5、土石方。
1、水工大坝;2、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4、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5、水工隧洞;6、土石方;7、河湖整治;8、堤防。
1、火电设备安装;2、送变电;3、土石方;4、防腐保温;5、无损检测;6、管道工程。
1、土石方;2、爆破与拆除;3、隧道;4、机电设备安装。
1、冶炼机电设备安装;2、炉窑;3、土石方;4、高耸建筑物;5、地基与基础;6、防腐保温;7、无损检测;8、管道;9、钢结构。
1、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2、管道工程专业承包;3、无损检测;4、防腐保温;5、土石方;6、钢结构;7、起重设备安装;8、地基与基础。
1、城市及道路照明;2、土石方;3、桥梁;4、隧道;5、环保;6、城市及道路照明;7、管道;8、防腐保温;9、机场场道。
1、起重设备安装;2、机电设备安装。由此可见,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其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可以自行施工,并可参与相应专业工程的投标活动。
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按实际情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7、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8、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9、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4、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5、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6、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7、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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