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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灭火器专用于汽车灭火,包括两大类型:置车用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微型车用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车载灭火器,应该放在可以短时间快速取用的地方,具体位置根据自己车体结构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地方。 1.驾驶之人右手扶手箱之上; 2.开车之人座椅左边; 3.汽车车门储物格之内。车载灭火器正确位置应当放在座位下面:通常大家车子里准备的灭火器都是干粉灭火器,一般都会会放在车子的后备箱,但是这样的情况下,一旦需要使用的时候,会来不及拿。所以,座位下面才是正确的放置位置。车载灭火器最好一年一换:大家有时可能会觉得,这一年下来,车载灭火器都没怎么用,一年一换未免浪费。这点大家需要当心了,如果干粉灭火器里面的粉过期了,是有可能爆炸的。所以需要定期更换。一年以上的干粉车载灭火器不能放座位下面:干粉灭火器过期以后可能会有爆炸的危险,这个时候就不能放置在座位下面了。
1、看房子用途,一般未配灭火器不会拘留。但若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会拘留。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防不合格,会发生火灾。消防去检查,提出问题,会有效的防止火灾的发生。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第一,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理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第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七,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会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所以消防器材必须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国家相关法规对销售消防器材资质没有明确规定,但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器材可以卖,但是公司的经营项目中有销售消防器材相关产品。
2、灭火器现在在很多家庭公司中都是会不可缺少的,这也是发生火情自救最好的产品,因此有的朋友喜欢在家中备用着。消防器械属于特殊物品,个人是无权私自更新,变更,损毁,更不得盗窃,盗卖,违者将按相关法律处罚,触及刑法的,将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消防设备却系老化,已经不能达到相应的消防效果,或者却系更新消防系统,可以向当地消防的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备案,由当地相关部门指派专人监督完成,在完成后重新进行消防安全鉴定检查,却系合格的,将予以新的消防合格证,这样就是合法的。如果灭火器有以下情形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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